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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目录
一、总则
二、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标准
三、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标准
四、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标准
五、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标准
六、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标准
七、个体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八、团体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九、网络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十、电话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十一、朋辈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十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标准
第一部分 总则
1.1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的含义
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是指通过课程、讲座、各种宣传形式,面向高校旨在促进全体大学生和研究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增强社会生活适应能力的专项教育,而不是指为心理和教育等专业开设的心理专业课程。本标准中所指的心理咨询是指为那些有心理问题、心理矛盾和心理障碍的学生所进行的专业性的各种形式的心理辅导。
1.2适应对象与分类
本标准原则上适合于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民办或私立学院。本标准所指的心理教育和咨询对象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大专生。各类学校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和不同学制的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重点、时间安排和教育方法上应有所区别。民办学校可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酌情调整本标准部分条款的执行方法。
高校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咨询工作可以统一划归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和校医院,鼓励人事部门、工会和妇联等组织积极开展教职员工的心理健康教育,并安排必要的经费为有需要的教职员工进行心理测评和心理辅导。
1.3 标准执行要求
各高校应按本标准要求积极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基础较好的学校应力争在本区域内发挥辐射与引领作用,成为区域内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与督导的示范中心;凡未达到建设标准的学校,应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达标。经检查验收,对于建设水平达到示范中心和基本达标的学校将分别予以挂牌公示和适当资助,并采取目标管理与动态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部分 组织与管理体系建设标准
2.1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与管理体系的基本构成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是指为实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目标而专门建立起来的教育机构和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平台。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体系是指与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相关的组织与部门之间的管理权责和领导从属关系。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应有合理的结构设置,按职权和管理层次可以分为学校、院系和班级几个层次。学校一般应设置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中心,院系设置二级心理辅导站,班级和宿舍设置心理委员。
2.2 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组织的职责划分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计划,统筹协调专业人力资源、落实场地和专项经费,组织业务培训,听取和审议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汇报,领导与组织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学校心理健康教育计划,科学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心理健康测评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个体心理咨询和团体心理咨询,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负责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站建设与报刊资料的编辑;负责指导朋辈心理咨询员的培训和管理;代表学校作为集体会员参与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工作。
院系心理辅导站的职责是:开展有关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个案一般心理问题的辅导,组织团体或班级心理健康活动,结合专业特点开展新生适应性教育和毕业生择业心理辅导;针对群体性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拓展训练;负责将有严重心理问题或疑似精神障碍的学生转介到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所属院系班级和宿舍心理委员的培训与管理。
班级和宿舍心理委员的职责是:针对班级的具体问题主动开展相关的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帮助新同学尽快适应大学环境,及时将发现的案例情况和危机事件报告给辅导员,协助辅导员及时处理同学中的各类心理问题,积极开展朋辈心理辅导,积极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中的精神支持和安全监护工作。
2.3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管理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实行垂直结构管理,即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最高负责人,学生处为主管部门,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为主要执行机构,学校医院(或医务室)、保卫处为协调部门,院系辅导站和班级心理委员为基层事务执行者。
为了统一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保证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性和专业性,避免观点、信息和工作上的冲突,学校应对校内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卫生部门、团委、关工委,心理学等相关专业院系的师资和相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和统一管理,避免学生在学校内多个咨询机构重复或交叉咨询,导致咨询意见不一致的情况。
2.4 各级组织机构的构成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学生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研究生处、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校医院(或医务室)、保卫处、团委、宣传部、宿舍管理等后勤部门、各院系相关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可设秘书长一人。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可同时设置心理健康教研室(即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中心的专业人才队伍应由心理咨询、医学、教育学专业等相关人员组成,注意人员组成的性别和年龄结构;学校应至少聘请1名有专业水准的心理学专家,定期开展案例督导,指导中心的业务工作,为咨询人员的心身健康和职业操行提供保障。中心应设主任一名,可设副主任1-2名。
院系心理辅导站人员应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领导、辅导员、心理健康教师和兼职朋辈辅导员组成。应设站长一名。
班级心理委员应由乐于助人,心理健康,经过专门培训的在校大学生担任,一般视班级规模配置2-4名,男女配置比例合理。
2.5 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的基本条件
人员保障: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职人员按3000名学生配置一名的比例进行配置,民办高校可按4000名学生配置一名的比例进行配置,不足最低标准的学校至少要配置2名专职人员。
专项经费:学校要按每生(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每年不少于10元的标准做好专项经费预算,并设专项经费本(或卡)进行单独管理。
办公场所:应保证办公室、个体咨询室、心理测量与档案室、团体心理咨询等专用工作房的配置。办公室应配备专用电脑、专业心理测量软件、专业书籍、热线电话等基本的办公设备。
2.6 制度建设
学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职业道德、个案咨询、心理测量与档案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要张贴公示并发至各基层单位。
第三部分 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标准
3.1 专业队伍建设标准的内涵
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须贯彻全员教育的原则,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队伍建设不应局限于少数专业人员。广义上应包括专职人员、兼职人员、校外聘请的专家和大学生朋辈辅导员等义务工作者。学校应将建设一支由专职、兼职专业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组成的职业化的队伍作为长期的任务。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是一项思想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因此,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2 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的条件
3.2.1 思想品德好、职业道德感强、业务熟练、心理素质好。
3.2.2 持有心理学、医学、教育学、政治思想工作等相关专业的学历。3.3.3 已获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3.3 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的条件
3.2.1爱岗敬业,品行端正,自我察觉能力和心理调适能力强。
3.2.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硕士或以上学位;或具有以上专业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医务人员。
3.2.3 已获得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或二级资格证书;或经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系统培训并获得上岗证。
3.2.4知识与能力要求:系统学习并掌握普通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健康与变态心理学、心理评估与诊断学、心理咨询学和职业道德与法律等相关知识。要求具备较好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学习能力、思维能力、表达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具备撰写正规案例报告、进行摄入性谈话、评估和诊断、危机干预、心理问题咨询和精神性疾病鉴别诊断的业务能力。
3.2.5 凡未获取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和上岗证者,不得在高校心理咨询机构中与学生建立咨询关系,不得为学生进行个别心理咨询。
3.4 督导与培训
为保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质量,防止专业人员的职业枯竭、职业倦怠,及预防职业道德问题,省教育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专家对省内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专业督导;各校也应经常组织校内的专业督导活动。
学校的专职心理咨询人员每年必须接受2次专业督导和不少于40学时的业务培训,积极参加省级或省级以上的继续教育学习。凡一年内未参加任何继续教育和督导活动,并未按时注册者将取消其上岗资格。
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全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心理健康专题培训,尤其是对主管学生工作的各级管理人员、辅导员、班主任、本科生和研究生导师、宿舍管理人员,对上述人员每年的专题培训不少于一次。
3.5 职称晋升与考核
学校要合理解决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与心理咨询师的工作量考核和专业职称的评聘问题。学校可根据专业人员的学历和专业在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学科系列为上述人员解决职称评聘问题。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应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统一管理,计算工作量,并与其他教师同工同酬。在晚上和节假日安排的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应计算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四部分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标准
4.1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的原则
4.1.1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是校园内的隐性课程,具有潜移默化的教育效果,对于营造良好的校园心理健康氛围具有重要的作用。学校应高度重视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工作的投入和创新,保持宣传工作的经常化,强化其针对性和时效性。
4.1.2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知识内容既要遵循心理学、医学和教育学的一般原则,也要因时、因地、因对象而异,充分考虑到多元文化的差异性,紧密结合学校的特点和教育对象的实际需求。禁止任何人在大学校园内传播伪科学和迷信的东西。
4.1.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关键是其实效性和可及性,学校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法在全体师生中普及基本的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对心理卫生知识的知晓率和心理健康的意识,避免一切走过场和形式主义的做法。
4.2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形式和内容
4.2.1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工作是指通过讲座、报告会、墙报、校报、网络、广播、文娱活动等多种形式所进行的,以传播心理健康知识为目的的各种表现形式。
4.2.2 学校必须建立的宣传形式有:在固定的场所至少设置一个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栏;至少设置一部咨询热线电话;编辑发行一本宣传报纸;在学校广播台开办一个心理健康教育栏目;设置一个可用于交流和咨询的网站;设置一个咨询信箱;在世界精神卫生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月、新生入学期间举办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讲座。
4.2.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内容:主要有关大学生的自我意识、人际关系、学习成才、交友恋爱,职业规划和择业就业、人格塑造等具有代表性的健康心理问题和预防精神疾病方面的知识。
4.3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效果评估
4.3.1 心理健康知识宣传的效果应以师生对心理卫生知识的实际知晓率和普及率为评价的标准。
4.3.2 知晓率的计算方法是:先用规范设计的知识问卷对被检学校的师生进行随机抽样测评,再计算合格人数;知晓率等于被抽样调查对象的心理卫生知识知晓的合格人数占被测查对象总人数的百分比。普及率的计算方法是:完成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人数占全体学生的百分比。
4.3.3 普及率和知晓率的评价标准为: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达100%,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为优秀;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8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为良好;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6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为及格,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60%以下,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下为不及格。
第五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标准
5.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含义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指面向所有在校大学生所开设的,为提高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素质,学习心理调适、应对挫折和环境压力的能力而设置的教育形式。它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讲座和各种相关的活动形式。学校中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专业所开设的专业性的心理类课程不属于本标准所指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亦不能统计为本课程教学时数。
5.2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内容
心理健康教育应体现全面系统、全程教育的精神,课程内容要涵盖大学生活的所有主要方面,不能因为教师的个人兴趣、选用教材等原因而只涉及其中的少数领域或某些技能。规定的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必须包括:大学生生活的心理适应、心身健康问题、需要与动机、学习心理、人际关系、自我意识、人格发展、情绪与情感、性心理、心理危机问题、网络心理与行为问题、精神疾病的识别与防治、职业生涯的规划和择业就业问题等。
5.3 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和学时数
心理健康教育的对象是指所有在校的大学生和研究生,无论专业和学制如何,均应接受心理健康通识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的总时数规定为18-36学时,1-2个学分。
5.4教材选用标准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所使用的教材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全书思想和观点符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方针和政策;介绍的心理健康知识和保健技能是学术界公认的,而不是极端个人和有争议的学派观点;内容系统全面,而不仅仅是关于某一方面的话题或技能;由集体编写而不只是个人的专著;由国家、省级和高校出版社出版;有主管部门或权威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审定。
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应尽量使用规划教材或校际之间合作编写的心理健康教材,教材应配备有相应的教学网站或多媒体体教学资源科或教师用书的支撑。
5.5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形式和方法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形式和方法应该符合大学生心身发育的规律和特点,遵循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做到形式多样有趣,使讲授与讨论、观看影视资料和各种行为训练、角色扮演、游戏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要将知识学习与学生操行考核结合起来。
5.6 心理健康课程的教学与科研管理
学校教务部门要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统一纳入学校教学管理体系,下达教学任务,编写教学计划和进度表,进行常规的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考核,计算教学工作量并享受相应的课酬;鼓励教师不断创新心理健康与心理咨询的内容与形式,科研部门应将心理健康教学与心理咨询研究纳入学校教学科研立项和评奖的管理体系;人事部门应按心理健康教育课时数进行教师人员定编和评聘,为专、兼职教师提供进修学习的机会。
第六部分 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标准
6.1 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内涵
心理健康教育的目的在于促进大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心理健康教育的效果可以从个体和群体状况两方面来评估。从个体方面来看,是指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心理适应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的提高;从群体方面来看,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关系和谐,心理危机事件减少。
6.2心理健康教育效果的评估指标
6.2.1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覆盖学生的百分比,心理健康知识的知晓率;
6.2.2 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心理适应能力,心理自我调节能力;
6.2.3 人际关系和谐与师生对校园环境的满意度;
6.2.4 心理危机事件干预成功率,学生冲突事件的发生率;
6.2.5 精神疾病的未治率和转介率。
6.3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的方法
6.3.1 问卷调查(抽查学生总数的5-10%)
6.3.2 师生访谈与面试
6.3.3 查看工作与统计记录(查看历年工作记录)
6.3.4 实地考察
6.4心理健康教育效果评估的分级
6.4.1 优秀: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对学生的覆盖面达100%,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学生比率高;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强,心理适应能力强,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强; 人际关系和谐,师生对校园文化环境的满意度高;心理危机事件干预成功率高; 精神疾病案例及时处理的转介率高,未治率低。
6.4.2 良好: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8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学生比率较高;心理健康自觉意识强,心理适应能力强;心理自我调节能力强;人际关系和谐与师生对校园文化环境的满意度较高;心理危机事件干预成功率较高;精神疾病转介率高,未治率较低。
6.4.3 及格: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60%以上,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60%以上,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学生比率一般;心理健康自觉意识一般,心理适应能力一般;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一般;人际关系和谐与师生对校园文化环境的满意度一般;能开展心理危机干预; 精神疾病转介率一般,未治率低。
6.4.4 不及格: 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学生覆盖面50%以下,心理健康知识知晓率不足50%,学生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率低;心理健康自觉意识淡薄,心理适应能力差;心理自我调节能力不强;人际关系紧张与师生对校园文化环境的满意度低;没有开展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 精神疾病案例转介率低,未治率高。
第七部分 个体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7.1 咨询工作原则
7.3.1坚持科学工作的原则。高校心理咨询工作必须以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科学规律,禁止宣扬宗教、迷信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7.3.2 坚持保密原则。心理咨询人员有责任对来访者的来访事件、姓名等个人资料、咨询内容、测量结果、治疗方案等予以保密。若个人咨询资料被用于学术研究或校方领导及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了解情况时,应确保来访者的隐私等民事权不受侵犯。当来访者的行为可能对其自己或他人造成伤害时,咨询员有责任及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当学生毕业离校后其心理健康档案在保留三年应予以销毁。
7.3.3坚持积极关注和精神支持的原则。咨询员应与来访者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尊重当事人,热情接待来访者,积极关注当事人成长的潜力,适时、适度共情,认真耐心倾听,真诚一致。
7.3.4坚持价值中立原则。对来访者以及与其心理问题相关的矛盾双方的各种个人风格、价值观、个人信仰,心理咨询师不应予以倾向性的批评,而无论这些观念是否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相冲突,但心理咨询师可以就上述问题与来访者进行平等的讨论。
7.3.5 坚持至善的原则。心理咨询应以来访者为中心,一切为了来访者的心理健康的发展;在给予来访者精神支持的同时,亦不能伤害与来访者有矛盾的其他人;不代替来访者作价值选择。
7.3.6坚持行为有度的原则。心理咨询人员应该认识到心理咨询的功能、心理咨询的目标、心理咨询的时间和地点都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心理咨询师不应代替来访者做出任何行动的决定,或使来访者对咨询师形成心理依赖,咨询师不准与来访者发展咨询以外的其他非正当的交往关系。
7.3.7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在实施有关人格测量、智力测量、情绪评定、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测量时,均应向被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作用及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向受试者客观解释测试结果,不得夸大心理测试工具的效用,避免测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心理暗示等副作用。
7.3.8在确定心理咨询目标和实施心理治疗前,咨询员应就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预期目标、采取的方法、咨询的次数与时间安排,以及可能的结果与来访者达成一致的协议。若治疗属研究性或试验性的,必须经当事人知情同意。
7.3.9心理咨询工作者应积极与同行和有关部门密切合作。高校心理咨询员能处理的问题范围是:一般性的心理问题或发展中的健康心理问题。当咨询员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评估为精神病性障碍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并积极转介给医院或其他专业机构。心理咨询工作者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贬低同行和其他机构的工作。
7.4 心理咨询的基本程序
个案心理咨询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通过摄入性谈话全面收集来访者相关的个人资料;②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进行评估与诊断;③协商确定咨询方案与咨询目标;④实施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⑤评价咨询效果;⑥结束咨询与巩固效果。
7.5 咨询记录要求
每次做好心理咨询记录是必要的,咨询记录是重要的科研和法律依据。要在咨询中和结束之后及时完成,并整理存档,注意保密。咨询记录应尽量用统一的记录本,标明咨询的准确日期、地点、咨询经过的时间、咨询的主要内容、评估与诊断、咨询方案或其他处理措施等。
7.6咨询收费
在高校内为本校在读学生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一律不准收费。如开展对外服务,应按学校或医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部分 团体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团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都是指由一位或两位咨询员对数位受辅者进行的咨询或辅导的一种方式。前者偏重于以某种特定的心理问题为中心而临时组建的团体,效果属于治疗性的;后者则以原班级为基础,重在平常教学,效果是教育性的。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团体咨询分为:咨询、辅导与治疗团体,结构式与非结构式团体,自助团体和支持性团体,封闭和开放式团体等几类。本标准中不对这些团体的差异作严格的区分。
团体心理咨询的目的主要是利用由众人形成的社会情境和团体成员的互动、互知、互信增进咨询效果。团体成员之间能讨论他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察觉,及察觉的反馈,有助于经由别人的视角来重新审视自己。团体咨询具有教育、发展、预防及治疗多种功能。这些功能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在咨询过程中共同发挥作用。
8.1 团体辅导的原则
8.1.1 坚持民主平等的原则。所有团体成员,包括团体指导者在内,都一律平等。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支持,平等沟通,促进团体真诚、温暖、理解的气氛,共同关心团体的发展。
8.1.2 坚持共同参与的原则。团体咨询是针对成员共有的问题而组织设计的,因此,团体咨询的过程中始终要注意成员共同的志趣和共同的问题,使个人与团体相互关注,保持共同的信念,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目的。
8.1.3 坚持启发引导的原则。团体咨询应本着助人自助、鼓励、启发、引导的原则,尊重每个人的个性,鼓励个人发表意见,重视团体内的交流与各种反应,适时地提出问题.激发成员思考,培养成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8.1.4 坚持发展的原则。要从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团体成员的问题,用发展变化的观点把握团体的过程。不仅要在问题的分析和本质的把握上善用发展的眼光做动态考察,而且对问题的解决和咨询结果的预测上也应具有发展的眼光。
8.1.5 坚持综合的原则。团体咨询并不只局限于运用某种心理咨询理论和方法,而是根据团体咨询的任务和性质,综合选取有效的技术,以达成团体咨询的目标。
8.1.6 坚持保密的原则。团体成员既要高度信任团体指导者和其他成员,又要尊重每一个团体成员的权利及保护隐私,任何成员不准在任何场合透露或议论成员的个人隐私。每一个成员都具有保密的伦理责任,并注意表露自己隐私的限度。
8.1.7 坚持知情同意的原则。若需要将团体活动过程录音或录像时,指导者应先告诉成员录制的目的及用途,征得成员们的同意,并严守保密原则。为实验目的而实施团体咨询时,研究者应预先声明研究的性质、目的、过程、技术与活动、研究结果资料的运用及安全措施等,受试者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
8.2团体咨询活动的基本程序
团体咨询应该遵循以下基本程序进行工作,不得随意减少必要的工作环节:①确定团体咨询的目标及活动名称;②设计具体的咨询方案,咨询方法和活动程序;③甄选团体成员,签订知情同意的协议,组成团体;④实施咨询或辅导方案;⑤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包括过程性评估,总结性评估和追踪性评估。
8.3团体领导者的职责与作用
8.3.1招募、辨别与选择:以同质性为基础招募团体成员,明确告知团体成员有关团体的性质、目的、过程、使用的方法,预期的效果及团体原则,筛选出其需要与团体所确立的目标相一致,投入团体动机迫切的成员,辨别不适宜的团体参与者;帮助成员选择并澄清他们自己的具体目标,并说明如何能有效地实现它们;引导成员不断探索新领域,着眼于有意义的工作,促进成员把正在进行的活动与某种主题联结起来。
8.3.2倾听、复述与澄清:帮助成员澄清矛盾混乱的情感;通过开放式的询问,帮助成员更清晰、更深刻地体验自己的情绪;帮助当事人理解新的观点和行为选择;必要时面质成员言谈中的矛盾,鞭策成员对自己进行诚实的探查。
8.3.3催化、鼓励与支持:用目光接触、体态语言等手段提供鼓励和支持;密切注意成员的各种抗拒等反应,鼓励成员之间开放、坦率、直接的交流与互动,催化安全和舒适的团体气氛形成,帮助成员实现预定的成长目标。
8.3.4 评价与回馈:在整个团体历程中对发生的一切给予必要的评价,引导成员正确评价自己和团体活动的方向;对成员行为的观察和感受给予诚实、具体的描述性回馈,并鼓励成员给予别人回馈,让当事人感受自己是如何被人看待和评价的;给予成员必要的建议,帮助他们建立一种新的替代性的思维或行为方式。
8.3.5 阻止和保护:采取恰当的措施阻止团体中有破坏作用的言行,避免成员在团体内遭受心身伤害。
8.3.6自我表露和示范:团体领导以身作则的诚实、尊重、坦率、自信,可给成员带来良好的示范效应,促进成员之间的互动。指导者不要为自我表现,选用具有危险性或超越自己能力和经验的技术和活动方式。
8.3.7总结:帮助成员将学习到的东西运用于日常生活,提供如何处理团体之外遇到的问题,如何跟踪和评价以后的行为,如何寻求进一步帮助的资源等方面的建议。
8.4 团体成员的权利
团体成员具有以下权利:知情同意的权利;要求团体领导者给予指导;自愿参加和自由退出团体;拒绝不恰当的团体压力(如拒绝开放个人隐私,拒绝接受其他成员的建议等);利用团体资源寻求自我发展。
8.5 团体成员的责任
参与团体的成员具有以下责任:遵守约定的纪律,积极主动参与团体各项活动;愿意谈论和开放自己;对其他成员做出积极的回应;保守别人的秘密;对团体的发展提出自己的需要与意见;不给其他成员的身心造成威胁、恐吓和强制性压力。
8.6团体咨询效果的评估
评估是检验团体咨询或辅导效果和成员满意度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也是上级督导的重要依据。评估可以分为三类:
8.6.1过程性评估。团体心理咨询进行过程中所做的评估称为过程性评估,主要是通过观察、问卷等方式,了解成员在团体内的表现和团体特征,以决定团体应该终结还是延续。
8.6.2总结性评估。总结性评估是在团体结束时所做的评估,常采用团体指导者事先设计好的评估量表或事先选定的测验进行评估。一般在团体结束时让各成员填写,然后进行分析,了解团体成员对团体的满意程度,对团体活动的看法,团体感受及行为变化状况,以便客观评定团体心理咨询的成果,促进工作改进。
8.6.3追踪性评估。指团体结束后三个月至两年内进行的评估,可采用问卷法、会谈法、观察法、测验法进行效果评估。目的是了解团体效果能否持续,是否对团体成员本人或其社会环境产生有利或不利作用,同时也观察团体成员的满意度是否有改变等。
第九部分 网络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9.1 网络心理咨询的内涵
网络心理咨询是以计算机和校园网、互联网或局域网为工具,对求助者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工作形式。
9.2 网络心理咨询工作的任务
9.2.1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介绍常见心理问题及其调适的方法,促进耐受挫折能力的提高;介绍变态心理、精神疾病和自杀先兆症状的识别方法,提高心理疾病预防意识等。
9.2.2 为有需要的人提供一个表达与发泄消极情绪,并获得及时的辅导和帮助的平台;为大学生寻求解决心理问题的途径提供指南。
9.2.3发布学校与心理健康教育,团体心理咨询等心理健康活动的相关计划和消息。
9.2.4提供网上信息服务,将各类相关的规章制度、表格及文件整合发布,以便有需要的师生下载,提高服务的效率。
9.2.5充分利用网络的各种聊天工具和信息平台,为同学提供即时的心理咨询及传达各项通知公告。
9.2.6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收集有关大学生心理健康的信息,力求更广泛、更及时地了解和发现大学生的心理动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时效性。
9.3 网络心理咨询的机构设置与管理
有条件的高校都应开展网络心理咨询。高校网络心理咨询机构应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可根据网站工作量的大小,设置相应的网络心理咨询机构,确定专兼职人员。
9.4 网络心理咨询的工作原则
9.4.1 坚持安全管理的原则。把握好信息发布的权限,采取信息发布多级审查制度等保障措施,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杜绝发布黄色、迷信、等不良信息;避免网站或网页受到黑客攻击。
9.4.2 坚持心理科学与人文关怀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必须坚持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等科学理论为指导,实事求是,积极宣传公认科学的心理知识,避免因为不恰当的咨询而引发的心理暗示。
9.4.3 及时反应的工作原则。要及时发现、分析和处理来自电子邮件、留言版上的各种预警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出正确反应。网络心理咨询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个案咨询员、学生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沟通。
9.4.4 坚持保密管理的原则。不准将求助者的任何资料信息放置在校园网、互联网或局域网上,必须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严格规定的阅读修改权限。
第十部分 电话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10.1 电话心理咨询的内涵
电话心理咨询是利用热线电话,对受辅对象开展心理咨询的一种工作形式。它具有求助方便、快捷、保密、省时等优点,较受大学生们的欢迎。在各种危机干预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0.2 电话心理咨询的工作要求
10.2.1适用个案心理咨询的所有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技能在电话咨询中同样适用,要严格遵守。
10.2.3电话咨询反应要迅速及时。电话铃声响到第三遍时应即接起电话,及时记录显示的来电号码。要使用标准开首语“您好,这里是**大学心理咨询热线电话,我的工号是***(而不使用真实姓名),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到您吗?”。说话语调要自然、亲切、温和,语速适中。
10.2.4 要及时做好基本信息记录,包括来电者的身份、性别、年龄以及遇到的主要心理问题等;咨询结束后,要及时记录和整理咨询的过程、采用的方法和取得的效果。
10.2.5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当发现求助的问题不适合电话咨询或问题比较严重时,咨询员有必要建议当事人直接找心理医生面谈或转介。当接到无声电话时,不要轻易挂断电话,也许提示来电者情绪极其低落或遇到心理危机,咨询员应耐心地想办法让对方开口说话。电话咨询员要对一些特殊问题或危机情况保持敏感性和警惕性,一旦确认应及时主动干预。当接到骚扰电话时,应礼貌地表明本心理咨询中心的工作性质和服务范围,并委婉地拒绝对方的无礼要求。若对方频繁骚扰,则应记下电话号码,交给有关部门处理。若来电者仅仅只是闲聊,应礼貌地解释本热线的服务目的,希望对方能将时间让给其他更需要帮助的人。
10.2.6除非电话咨询员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并经主管领导同意,可以在咨询室对来电者再进行面谈咨询外,电话咨询员不应与来电者私自见面或发展除咨询关系以外的其它关系;电话咨询员不应向来电者透漏自己或其他咨询员的个人资料。
10.2.7热线电话咨询时若有其他人员在场,其他人员不应参与评论或发出任何响声,以免给来电者造成不必要的误会。
10.2.8咨询员要认真妥善保管好电话记录,电话记录材料不准带出咨询室外。不准在心理咨询室之外随意谈论来电者的事情。
10.2.9严禁使用心理咨询热线电话进行与咨询无关的聊天活动。电话咨询的时间每次应控制在45分钟以内。
第十一部分 朋辈心理咨询工作标准
11.1 朋辈心理咨询工作的内涵
朋辈心理咨询是指由与受辅者年龄相近的非专业人士提供的倾听、精神支持、个人开放、经验交流和合理化建议等心理互助的一种活动。由于同龄者在价值观、学习经验、生活方式,及所关注的问题等方面具有较多的共性,因此,朋辈心理辅导能对求助者起到较好的示范、参考、安慰、鼓励、劝导和支持等作用,是对教师心理辅导作用的一种补充。
11.2 朋辈心理咨询员的条件
11.2.1经过心理咨询培训的高校全日制在读大学生;
11.2.2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自信乐观,有较强的亲和力;
11.2.3道德品质优良,乐于助人,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
11.2.4思维清晰,善于倾听和表达。
11.3 朋辈心理咨询员的任务
11.3.1 接纳求助的有心理困扰的同学,耐心倾听,并热情温暖真诚地给予精神支持,积极关注,促进求助者的情绪改善和问题解决。
11.3.2仔细观察,积极关注班级同学的心理健康状况,主动关心同学的身心健康;及时发现和转介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同学,及时向上报告处于心理危机中的同学,并采取必要的支持和关爱措施。
11.3.3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促进同学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及时收集和向上反映同学们对心理健康教育需求的合理化建议。
11.4 朋辈心理咨询的管理要求
朋辈心理咨询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统一在学校心理辅导中心的指导和学院的管理下开展工作。学校朋辈咨询员的设置数量应做到每班级不少于2人(男女比例合理)。
11.4.1采用公开招聘、择优选用的方式严格挑选朋辈咨询员。对于从事朋辈咨询的学生要进行严格挑选。从职业道德、工作动机、工作态度、人格、气质、专业能力、人际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核,并征求班主任、辅导员、班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正式应聘前应进行张榜公示。
11.4.2学校心理辅导中心要对招聘的朋辈咨询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技能进行经常化的集中培训和定期督导考核。确保朋辈咨询员遵守工作规范,专业技能达到要求,以及能有效地维护自身的身心健康。未能到达培养标准者和未跟师学习一定时间者不能单独上岗。
11.4.3学校应对合格的朋辈咨询员颁发聘书,明确责任、权利与义务,对于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效果好、成绩突出的人员应进行表彰,对于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不良的咨询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十二部分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标准
12.1心理危机干预的含义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措施帮助处于心理危机的当事人立即解除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或公共安全的情境和事件,使其精神症状和异常行为得到缓解和控制,并通过持续的心理辅导工作促进当事人的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或化危机为转机,进一步促进其应对挫折和适应社会的能力的提高。
12.2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包括:有自杀意念者、正处于自杀行为过程中的人、精神分裂症、躁狂症、躁狂抑郁症、中度以上的抑郁症、长期失眠、多门考试不及格并情绪低落、慢性病久治未愈、失恋后情绪低落、家庭遭受重大变故、有父母等亲属伤亡、遭遇重大自然或社会意外伤害、长期处于经济困难、人际冲突情绪愤怒、内向并严重自卑,涉及危机事件的目击者,以及其他被认定为处于心理危机中的人。
12.3危机干预工作的领导与组织
学校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领导与组织应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统一协调,避免多头管理;危机干预日常办事机构应设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
鉴于心理危机事件中精神疾病的情况较为多见,学校应与当地精神病医院或心理医院建立长期稳定的精神疾病鉴定与转介关系和绿色通道,并聘请若干精神病专家协助学校心理危机评估和鉴定工作。
12.4 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内容
12.4.1在教学、管理、服务中渗透生命教育,提高学生应对挫折、解决心理问题和处理危机的能力;普及心理危机预警知识,提高全体教职员工和大学生的心理危机辨识能力及防范意识;依据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危机预防工作细则,并定期开展心理危机处理案例模拟演练,让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成员熟悉各自的职责及危机事件处理流程及通报规定,让每一个师生都知晓校园心理危机求助专线。
12.4.2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心理档案,筛查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定期随访,动态观察;在特殊阶段(如放长假后、考试前后、毕业前等)进行重点排查,防范心理危机产生;做到危机早发现,早汇报,早评估,确保信息畅通,快速反应,最大限度降低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率和事故率。
12.4.3 建立健全心理危机群防网络与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由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协调各院系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状况信息反馈制度,每月通报一次可能处于心理危机和心理障碍并需要加以防范干预的学生情况,对这些学生各院系要给予密切的关注和特别的关爱。如班级发现处于心理危机的个体,要及时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加以及时处理。
12.4.4学生因精神疾病办理休、退、转、复学手续者,各院系和校医院必须及时上报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及时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实施动态监测和组织专家对心理危机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12.5心理危机干预的实施
12.5.1一旦出现心理危机事件,心理危机干预应统一在学校心理心理健康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并依据专家组评估结果,由学校主管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私下单独处理危机事件。
12.5.2对于疑似有精神病障碍的学生,学校必须及时与定点挂钩医院取得联系,指派校医,或在辅导员或家长的陪同下带当事人到医院接受心理评估,或心理咨询与心理治疗;对已经确诊为精神疾病的学生必须立刻通知家长,并及时协助转介到专业机构接受治疗。
11.5.3对于处于应激心理危机的当事人,所在班级应及时组建不少于三人的精神支持小组。根据不同的危机状况,尽快实施安全看护措施;及时阻断和消除对当事人的不良刺激,限制可能带来自伤或伤人工具的方便获得,对于可能遭受当事人攻击的对象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对于有明显自杀倾向应及时通知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立即来校,在向家长作好安全责任移交之前,学校应对当事人作全天候的安全监护。对工作中所涉及的各种信息要严格保密。
12.5.4因心理危机引发有自伤、自杀等突发事件时,任何发现者必须迅速报告班级辅导员和学校主管部门,尽快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对事故现场的保护、调查取证、事后安置及家属抚慰等措施。
12.5.5 心理危机事件中或危机事件后,学校应注意舆论的正确引导,指派专门的新闻发言人,撰写统一的新闻通稿,经领导审定后,才能对外发布;任何个人不得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和私自发表代表学校立场的评论。
12.6 建立健全危机事件备案制度
心理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危机事件结束后,学校应及时召开结案总结会议,分析危机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并要求将危机个案的所有材料,包括当事人的书信、日记、照片、遗书、咨询记录、谈话记录、重要的电话录音、医院就诊记录、学校处理意见等收集存档,妥善保管,并及时撰写总结材料上报给教育厅主管部门,接受事件后的专项调查研究。
12.7 心理危机休学后的复学处置
学生因精神障碍康复后要求复学的,应向学校提供精神专科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并与其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后才能复学。学生复学后,当事人所在班级应尽量帮助当事人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班级辅导员应经常关心其心身健康、人际关系和学习情况,心理咨询中心应为这些学生建立专门的健康管理档案,定期约见,观察其康复情况,并与家长保持必要的信息联系,必要时要督促其坚持规范的药物治疗、心理咨询和必要的医院复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