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专业委员会
常务理事会工作制度
常务委员会是学会或协会专业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为规范高心委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常务委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第一条:常务委员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因为各种原因也可以自愿申请提前中止任职资格。常务委员一般由热心学会工作,具有专业学术水平,工作认真负责,在本行业或本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和相应的管理干部担任。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参与制定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积极组织会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教学、科研、督导和培训活动;协助审议本校心理咨询师注册资格;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相关项目的评审工作;承办完成专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有关工作任务。
第三条:常务委员的义务有:积极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和教育部等有关心理健康教育的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基本建设标准》、《广东省高校心理咨询师注册标准》和《广东省高校心理健康服务人员伦理守则》等关规定,为专业委员会会的健康发展出谋划策,积极组织本校和区域中心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参与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督导、培训和比赛等活动;按规定及时缴纳集体会费。
第四条:常务委员享有以下权益: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方案提出建议、质询和反对的权利;优先获得本会各种资讯的权益;参加学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教学督导和咨询督导活动的权益;申请组织与举办本地区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活动的权益,有自由退出常委会的权利。
第五条:全体常务委员会原则上不少于半年一次,一般性日常工作可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商议处理;重大工作事项必须由超过半数以上常务委员参加并获通过方为有效。基于特殊情况,节省工作经费,常务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或线上方式进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应关心与爱护专业委员会的社会声誉,以身作则,维护组织形象,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专业委员会有权对有损学会声誉和长期无故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委员将给予除名处理。
第七条:本条例自颁发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常务理事委员会。
广东省心理卫生协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专业委员会
2000年8月28日第一版
2021年12月16日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