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学条件参考样本
说明:因各类疾病(包括躯体疾病、神经症、精神分裂和双相障碍等精神障碍)、自杀未遂、适应不良等各种原因休学、或接受医学治疗等中止在校学习生活时间超过1-3个月以上的学生申请回校复学时应提前准备以下文件进行申请。
一、对于接受医学治疗的学生患者,需要由三甲以上公立医院提供的规范的临床诊断证明。内容只需包括2项:临床症状是否治愈,后续的诊治意见。诊断证明必须有医院的盖章与签发时间。
二、提供与上述就诊医院科室一致的病历与就诊记录复印件,就诊记录不少于三次。包括就诊时间、症状情况、诊断与用药治疗情况,医生签名。
三、学生亲自手写复学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包括:1)自己复学后对能否坚持正常作息制度,坚持上课、参加考试和必要的集体活动;2)对居住方式(可以分陪读、校外独居、住校内集体宿舍等几种方式)作出说明,并对自我安全风险作出保证;3)对后续复诊、服药、动态心理评估等具体安排作出说明;4)由法定监护人亲自手写:是否承诺监护其子女的申请执行情况,并完善签名、盖手模和签署时间。
四、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职业医师作出。按照我国目前医院的类型与功能划分,能具备这一条件的医疗机构主要是在各地的精神卫生机构。法律规定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设施条件、制度等相应条件的机构。第七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的要接受法律的处罚。
如果为各类精神障碍学生患者,本校推荐就诊的合符精神卫生法有关规定的签约医疗机构为:********。其他各类非精神障碍疾病可在符合规定的相关专科医院诊治。